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驻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本地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1、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进行行前教育。
2、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有条件的也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在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4、同一基层党委所属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可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临时党支部)进行管理。
5、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在积极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6、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除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应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
8、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9、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频繁变动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按季交纳。
10、流动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若是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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