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程序
一、再生育申请申办程序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须申请并经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生育证的审批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程序是:
1、申请。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法定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应当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和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街道办事处,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夫妻双方近期一寸照片二张。上述原件由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以一孩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2、初审。街道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窗口在收到《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方式应有2人以上进行,调查或召开群众座谈会并作座谈记录,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街道计生办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区计生局法规科。
3、审批。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其中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审查工作由科技科组织实施。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期间,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应如实填写《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上报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符合条件的1个月内(含张榜公布时间)办结审批,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男方为本市区居民、女方为外市区居民,婚后居住本市区,符合本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提出再生育申请。但必须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程序同前。)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拟离开户籍地一个月以上赴异地居住、生活或务工经商等的18岁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口持本人身份证(已婚的持结婚证)、1寸照片2张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受理申请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核实申领人的婚育状况和落实避孕措施情况,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填写《办理婚育证明申请表》。
3、申领人持《办理婚育证明申请表》到街道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窗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理;有异议的说明其理由。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
2、受理申请的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计生办。
3、街道计生办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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